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03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加强思政教育、繁荣校园文化、促进素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9月1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发组织参加的,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及志向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同学组成的学科学、学技术、学知识、开展文艺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组织。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目的,遵守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旋律,开展具有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的活动,活跃学术气氛,繁荣校园文化,促进专业学习。  

第四条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理事会,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团委的直接指导下,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所有学生社团受院团委的领导,由社团理事会具体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五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面向全院招收会员并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由社团理事会具体负责监督考核、账册登记等管理工作。所有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社团理事会

第六条院团委社团理事会是全院所有社团的管理与指导机构,全面负责对社团的成立进行审核、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活动协调、等级评比等行政事务。  

第七条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各社团必须服从院社团理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社团理事会例会制度:  

(一)各社长必须按时参加社团理事会例会,缺席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停止社团活动两周,缺席五次者给予免职处分。  

(二)三次迟到或早退按缺席一次处理。  

(三)社长如果有事不能参加例会,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交到社团理事会办公室,并安排其他人参加会议。  

(四)所有社长在参加例会时必须佩戴胸卡。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申请、注册、成立、解散

第九条凡具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各系(院)、技校以及成教的学生)均可以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第十条原则上不允许申请成立同已有社团活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成立组建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成立前,不得在校内公开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言和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五人以上联名发起。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  

(1)社团名称和宗旨。  

(2)活动目的、内容及开展方式。  

(3)会员资格的取得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5)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心理素质和专业能力等各方面的基本条件,且未受过校规校纪的处分,无任何不良记录。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社团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品格优良,学习刻苦,熟悉本社团业务,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工作热情。  

(四)必须聘请至少一名指导老师进行指导。  

(五)以上四款缺少任何一款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  

(一)完全具备第十四条的要求后,由申请人带上相应的资料到社团理事会进行审核备案。  

(二)正式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成立社团的目的和理由,拟成立社团的名称,社团的章程,社团的预定规模,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社团筹备负责人的个人简历,社团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联合发起人以及指导老师的签名,以及其他应包括的内容。  

(三)社团理事会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院团委。审查内容应包括第十四条的全部内容及其他应包括的内容。  

(四)社团理事会必须对审查结果形成文件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五)院团委在接到社团理事会的审核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六)批复后该社团既可开展活动,进行试运行,运行期为一个月。  

(七)在试运行结束后,该社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成为正式注册社团:  

(1)参加人数必须达到30人以上,特殊社团不受此人数限制。  

(2)必须召开至少两次例会。  

(3)除例会外必须组织一次以社团活动为基础内容的活动。  

(4)每次例会及活动应有社团理事会成员到场监督。  

(八)在试运行期满后,社团负责人应到社团理事会提交会议记录、工作总结以及正式的申请书。  

(九)经社团理事会综合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后,出具审核报告,随同以上资料共同提交院团委。  

(十)经院团委审查批准后,该社团方可正式宣告成立。  

(十一)凡未经社团理事会审核,直接将申请材料递交院团委的,院团委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学院团委是我院批准成立学生社团的唯一部门,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组织机构均无权审批。  

第十六条凡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不属于学生社团之列。学生申请此类社团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解散  

学生社团的解散包括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一)自行解散:学生社团的自行解散要先通过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后,向社团理事会提交由社员联合签名的解散申请,经由社团理事会审查确定该社团无存在意义后,将审查报告以及解散申请一同提交至院团委,经院团委审核后作出批复。院团委同意解散后,社团理事会将对其进行注销,该社团应将所有的文件,遗留经费以及社旗等社团标志返还给社员或上社团理事会。  

(二)强制解散: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社团理事会有权责令其整改,自下发整改通知之日其社团一个月内不进行积极整改的,经社团理事会出具书面报告,院团委将责令该社团停止活动并强制解散,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社团解散后,其相关文件、遗留经费以及社旗等标志全部上交社团理事会。  

(1)学生社团活动发生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学生社团活动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3)学生社团活动严重干扰学校秩序,损害社团整体利益的。  

(4)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连续六个月未组织活动的  

(5)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一年之内未组织过大型活动的。  

第十八条社团的注册  

(一)每个社团在每学年招新活动结束后,都必须到社团理事会进行注册,否则不允许展开活动。  

(二)注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参加该社团的人数应在30人以上,特殊社团不受此限制。  

(2)本学年以及各学期的详细活动计划。  

(3)本届全体负责人的介绍及联系方式。  

(4)组织管理形式已经详细的分工表。  

(5)其他院团委及社团理事会要求的内容。  

(三)所有社团的注册必须在社团理事会安排的统一招新活动结束后三天内完成,否则视为自行注销,有特殊情况应向社团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情况可延缓注册。  

(四)社团理事会必须在注册工作结束后一天内将注册表交至院团委进行备份。  

(五)如果有社团未经注册擅自组织活动并收取会费的,将对该社团做出强制解散的处理,并对该社团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六)学生社团每学年只能对全体社员注册一次,且每学年招新后必须召开会议对全体社员进行注册。注册情况、所收取的会费必须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并上交社团理事会统一有效管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根据自身特点以及社团章程规定积极的组织活动,不得存在无谓的竞争。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活动必须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各方面能力的发展,不得出现有庸俗、低级、反动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仅限于校内,各社团不得擅自在校外开展活动,如果需要,必须向社团理事会申请,在院团委备案,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聘请校外人员参加有关活动,特殊情况需向院团委提前申请,将活动情况向院团委报告备案,如不报告,发生不良后果和影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所有活动都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申请备案,否则不允许开展。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的任何宣传资料需要公开张贴,必须经社团理事会同意,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进行张贴。  

第二十五条各学期学生社团活动自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社团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组织“社团活动月”或“社团活动周”,各社团必须积极参加。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写出书面总结交至社团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院团委、社团理事会会根据每学年各社团的活动情况对积极组织活动并有较大影响的社团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社团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社团必须具有健全的机构和完善的章程:社团实行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  

第三十条社团的命名:所有社团的命名必须是“河南职业技术学院XXX社(协会、俱乐部等)”。  

第三十一条为了方便社团管理,规范社团活动,将社团分为六大类:理论学习类、学术技术类、文学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公益类。  

第三十二条凡具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包括各系(院)、技校、五年制以及成教)均可以自由加入任何一个注册社团。  

第三十三条学生加入或退出社团坚持自愿原则:  

(一)加入自愿:我院学生个人拥有自由加入我院任何一个社团的权利,由本人直接向社团提出申请,承认该社团章程,经社团批准后既可吸收为正式成员。  

(二)退出自愿:加入社团的任何一个学生均有权自愿退出该社团,由本人向所在社团提出书面申请,经该社团批准后即可退出该社团。  

第三十四条学生未正式退出社团时,必须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加所在社团举办的活动,履行社员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对社员负责,同时接受院团委和社团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所有成员均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参与该社团的民主管理。凡以社团名义进行的重大活动必须经该社团大多数社员同意,个人不得利用社团名义谋取私利,不得利用社团名义进行违法乱纪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内部不允许成立同乡会或类似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换届在每学年的招新活动结束后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理财务:负责人换届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财务清理,并将结果上报社团理事会审计,并由社团理事会将审计结果上报院团委,对于财务不清或有重大财务漏洞的社团,院团委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负责人的更换:必须严格按照换届社团的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活动,并接受社团理事会现场监督,由社团理事会将结果汇总成书面文件上报院团委。  

第六章 社团干部

第三十九条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愿意为社团做工作的同学  

第四十条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社团理事会和院团委考察,大多数社员同意,由院团委予以任命。  

第四十一条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展开工作,执行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二条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本社团社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社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要对社团干部每年进行改选或调整。院团委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四十四条院团委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院团委每年要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社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社员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社团活动的经费,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10元。  

第四十六条经费的管理:  

(一)社团经费由社团理事会统一管理,各社团自主支配。院团委鼓励各社团在各方面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自筹经费。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资金作为活动经费使用。  

(二)经费由社团理事会设总账,各社团设明细账,社团理事会定期查账;各社团必须有专人负责记账,定期向本社团的社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在期末的社团总结会议上作出汇报。  

(三)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有前期的资金预算,活动经费申请,后期的财务结算。社团每学期的工作计划中必须要包括资金安排。  

(四)各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上交原始凭证。社团理事会不定期进行账目检查。对账目混乱的社团,社团理事会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五)收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财务部人员不得擅自开收据或收款后不做任何记录。报销收据必须由经办人、社团理事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在财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社团理事会负责人签字,分管老师签字,团委领导签字后才能予以报销。  

(六)经社团理事会审核通过,社团可到外单位拉赞助,社团理事会财务部派员随行。赞助活动结束后,由社团理事会财务部审核汇总、备案。学期结束前三周以内,必须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记录,以便社团理事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七)如果社团开展活动需要收取报名费,必须报经社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收取,并做好使用情况登记。  

第四十七条经费使用  

(一)各社团申请活动经费必须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活动经费申请表》并附有明确的活动方案以及资金使用预算报告,经社团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必须上交经费使用清单,由社团理事会审核备案。  

(二)社团理事会鼓励社团依靠赞助举办活动,社团接受赞助、捐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该社团的章程,并经社团理事会审核。根据与赞助方所约定的期限、方式、用途来合理使用,并向社团理事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三)经费报销范围:购买各种办公用品的办公费;编印各类刊物;各类文体、实践、调研等方面的活动经费。指导老师的费用由社团理事会统一协调,各社团支出。  

(四)凡违反本财务制度的社团,其活动经费一律不予报销,由社团负责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各社团必须做到账面清晰,收据正规,收据背面必须有经手人、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三人的签名,且附有物品单价。各社团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财务报表上交社团理事会,有社团理事会财务部检查核实账目,并在学期末评出经费使用最优和最差的社团。  

第四十九条各社团的经费上报、使用情况与社团的评优挂钩,以此监督社团。对账目混乱或报价不实的社团,除追究损失外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各社团的活动经费为社团活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现此类情况,院团委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每年度末,在各社团自评申报的基础上实施初审和初评,评出“优秀社团”若干名,“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团委审批通过后,学校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院团委,其他任何系、部门或组织无权对本条例作出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